(2015)威民一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129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经法院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到离婚条件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史养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