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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7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某某,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巧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