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梅珍与张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梅珍,张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林梅珍。被执行人张敏强。申请执行人林梅珍诉被执行人张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00元及利息32000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5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