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伟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王伟男,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博豪,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伟男因被申请人王博豪未按期向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博豪在银行的存款21474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王伟男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博豪在银行的存款21474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