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325号原告李晓东,居民。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世兵,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升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