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81号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四季花城)。法定代表人:袁延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