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与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某,系该村代主任。被告:徐某某,男,农民,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周家村*组。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收诉立案,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