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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6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玲,路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玲,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裕景花园21号楼1单元6楼东户。被执行人:路胜东,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工商局家属院南排。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玉玲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黄玉玲所要求过户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申请执行人黄玉玲所要求赔偿款433165.55元及利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路胜东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赔偿款433165.55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33165.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 雷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