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老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范某某诉被告李殿君、被告李殿华、被告李殿林、被告李小四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李殿君,李殿华,李殿林,李小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原告:范某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莹,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殿君,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李殿华,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李殿林,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李小四,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范某某诉被告李殿君、被告李殿华、被告李殿林、被告李小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忠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子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