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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钟华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591号原告钟华军,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负责人刘发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军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