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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宝强与陈兴斌、冯吉巧、陈隆、刘金荣、李忠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强,陈兴斌,冯吉巧,陈隆,刘金荣,李忠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陈宝强,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斌,男,现年48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告冯吉巧,女,现年48岁,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陈兴斌之妻。被告陈隆,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陈兴斌、冯吉巧之子。被告刘金荣,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高新区。被告李忠英,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刘金荣之妻。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强与被告陈兴斌、冯吉巧、陈隆、刘金荣、李忠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强于2015年8月16日以双方纠纷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原告陈宝强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李道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翱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