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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曹娜与大连宏亿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娜,大连宏亿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048号原告:曹娜。被告:大连宏亿升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昭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娜与被告大连宏亿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娜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