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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薛志乾、朱广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万亚军、第三人周顺桃确认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乾,朱广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万亚军,周顺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薛志乾,男。原告朱广龙,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被告万亚军,男。第三人周顺桃。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乾、朱广龙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行、万亚军、第三人周顺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乾、朱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薛志乾、朱广龙负担。审判长苟国旺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陈晓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