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献禄与甄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禄,甄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李献禄。被告甄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禄与被告甄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献禄负担。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