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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献禄与甄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禄,甄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李献禄。被告甄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禄与被告甄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献禄负担。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