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乔光均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光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学知,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光均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光均及其辩护人陈学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2014年6月,被告人乔光均进入重庆市巫溪县某街道某巷某号某楼被害人吴某、向某夫妇的家中,盗取现金200元。二、抢劫2015年3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乔光均进入重庆市巫溪县某街道某巷某号某楼被害人吴某、向某夫妇的家中,盗取现金225元。乔光均返回盗窃现场寻找遗失的手机后盖被失主发现,在失主的抓捕过程中,乔光均实施暴力,抗拒抓捕,最终被多名群众控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光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25元,被被害人发现后在被持续追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乔光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乔光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盗窃罪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乔光均没有入户抢劫情节;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抢劫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当庭关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系对行为性质等辩解,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可依法对其所犯抢劫罪从轻处罚。乔光均盗窃罪事实的犯罪所得赃款200元中的101元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二被害人,建议对盗窃罪事实的下剩犯罪所得赃款99元应予追缴;抢劫罪事实的犯罪所得赃款225元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二被害人。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乔光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乔光均并非在被被害人持续追捕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乔光均2015年3月1日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请求对乔光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4年6月,被告人乔光均进入重庆市巫溪县某街道某巷某号某楼被害人吴某、向某夫妇的家中,盗取现金2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乔光均处已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现金1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光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被告人乔光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劫2015年3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乔光均进入重庆市巫溪县某街道某巷某号某楼被害人吴某、向某夫妇的家中,盗取现金225元时被被害人发现,随后在逃避被害人追捕时其所持手机的后盖掉落于楼梯间。被害人继续在案发现场的居民楼及附近进行搜寻,乔光均则在附近不远处经过短时间停留后,又返回案发现场的居民楼寻找掉落的手机后盖,在拿到手机后盖返身下楼的途中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经短暂交谈后认为乔光均系偷盗者,呼叫附近居民对乔光均进行追捕。乔光均在被追捕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被被害人及附近居民所控制。被害人报警后,乔光均被随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乔光均所盗取的上述现金225元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光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除开乔光均系在被持续追捕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之外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吴某、向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乔光均的庭前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乔光均及其辩护人提出乔光均并非在被被害人持续追捕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庭前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已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亦能印证乔光均系被被害人发现后在被持续追捕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具体情形,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光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25元,被被害人发现后在被持续追捕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乔光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乔光均犯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为应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乔光均及其辩护人提出乔光均2015年3月1日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乔光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本院查明的盗窃罪、抢劫罪的罪行,当庭对盗窃罪自愿认罪,其关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理由系对行为性质等辩解,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抢劫罪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乔光均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光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乔光均将犯罪所得赃款99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向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福雷代理审判员 何秋寰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