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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与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500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施杨炎。委托代理人:王彬彬。被告: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