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任俊国与鹿泉市大河镇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俊国,鹿泉市大河镇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克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俊国。委托代理人任雅丽,系河北省鹿泉市宜安镇东焦西队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泉市大河镇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玉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硕青,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克敏。上诉人任俊国、鹿泉市大河镇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任俊国陈述及证人称已经交付的房款中包括小房款,而抓号小票上注明须交小房款,对于交房款是否包含小房款原审未予查明。如已交房款中包括小房款,且小房能够交付则应确认小房的所有权。如不能交付小房,则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刘增祥进行赔偿或告知当事人另行解决。二、第三人已交付小房款,并实际取得小房,如属于善意取得,其权利应得到保护。如属于恶意取得,则应互相返还。三、原审判决第二项为鹿泉市大河镇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刘增祥”因未交付小房造成的损失10100元,该“原告刘增祥”是否笔误?另,如不能确认任俊国应取得小房的所有权,则任俊国请求赔偿损失101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靖助理审判员 卢 亮助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