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安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安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90号原告:殷某甲,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系昌吉州医院医生,现住昌吉市,身份证号:65230119810420XXXX。委托代理人:冯彦红,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乙,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系昌吉市林业局在职职工,现住昌吉市,身份证号:6523221976112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诉被告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殷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