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姜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李秉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宁宁,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艳红,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鹏,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鹏名下的位于大连市XXX区XX园XX号X单元XX层X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鹏名下的位于大连市XXX区XX园XX号X单元XX层X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