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赵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女,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系陕CQ9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赵某因2015年7月31日7时左右,与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陕CQ95**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赵某受伤。申请人赵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陕CQ9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赵某已向本院提供存折一张(金额18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陕CQ9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