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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固镇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6号原告固镇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胜利路。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松林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闫二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镇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6元,由原告固镇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颖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