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34号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和平路南侧海洋花园3-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福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惠明(曾用名胡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