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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学敏?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黄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敏,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黄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朱学敏,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戴永胜,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吴祖德。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明,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敏与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黄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对于原告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54号】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万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旭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