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丙,现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因2013年正月,原、被告到被告家中拜年时,被告与人产生争执,原告在劝架过程中被人打成重伤。在此期间,被告没有关心原告的伤势,没有反省自己冲动的行为,反而将财产转入自己的名下。原告为缓和夫妻关系,于2013年下半年要求公司调回衢州上班,但因被告性格问题双方关系无法改善。自2014年初至今,双方经常争吵,没有夫妻生活。2014年8月8日,被告收拾贵重物品回娘家。2014年8月10日被告及其父亲到原告家中争吵,随后回娘家居住,此后对女儿不闻不问。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徐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按年付清;三、被告归还钻石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耳环一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徐某乙辩称,双方虽然时有争吵,但感情尚未破裂。造成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与他人争吵导致原告与他人互殴致重伤。期间被告在医院陪护,并且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戒指、金项链等系婚前原告送给被告。原告徐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婚生女徐某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3、照片3张,证明被告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的事实。被告徐某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医疗证明书、姚桂红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被告陪护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被告认为在其生日聚会上,与同事之间具有上述行为应属正常。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受伤住院期间确由被告陪护,但是在陪护期间辱骂原告。本院对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被告陪护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就读于新华幼儿园。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8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才能准予离婚。原、被告自行相识,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应当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虽然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短暂分居,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仍有和好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要求与被告徐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