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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罗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