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罗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