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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韩万清、刘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韩万清,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75680110-X。法定代表人:吴枝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万清,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刘明,女,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万清、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因情况紧急,为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万清、刘明的财产3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万清在芜湖县津盛商业银行股本金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