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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留贤、马国杨、马向丽申请执行张海波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留贤,马国杨,马向丽,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李留贤,女,1956年生。申请执行人马国杨,男,1982年生。申请执行人马向丽,女,1984年生。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9年生。本院在执行李留贤、马国杨、马向丽申请执行张海波赔偿一案中,(2013)卢民五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在执行中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