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周欢晓与周欢晓、周光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周欢晓,周光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辉。被告:周欢晓。被告:周光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欢晓、周光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薇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