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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周欢晓与周欢晓、周光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周欢晓,周光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辉。被告:周欢晓。被告:周光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欢晓、周光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薇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