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启宽诉被告娄作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启宽,娄作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金启宽,男,汉族,1962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被告娄作应,男,汉族,1971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金启宽诉被告娄作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金启宽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启宽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启宽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