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陈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陈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华,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356。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陈国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