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邓某、雷某等与肖伦顺抢劫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伦顺,男,汉族,重庆市开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开县。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谢汝用,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系被害人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系被害人的儿子。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伦顺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雷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阳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伦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肖伦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意珍和雷兵经济损失35672.5元。宣判后,被告人肖伦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麟审 判 员 林俞先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