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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林某。被告杨某甲。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2014年被告去上海工作,原告在江苏照顾小孩上学读书,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还不时无事生非,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如今被告嫌弃其身体不好,不能打工赚钱,时常侮辱诽谤原告,原告现在无法和被告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如今已彻底破裂。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大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婚生小女儿由被告抚养教育,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林某与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杨某丙。现林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杨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经过了一定的了解才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纽带,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仅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以家庭生活为中心,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庭,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