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芸宁与张泽现、朱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张芸宁。被执行人:张泽现、朱玉梅。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芸宁与被执行人张泽现、朱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