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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祁建新,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农民。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于2015年7月23日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祁建新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9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马振明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本村闲置的原学校大���及现有房屋租给被告作养殖基地,租赁时间自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双方约定租赁期满之日被告将钥匙和房院交回原告,被告添置的物品及设备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钥匙和房院交回,被告拒不交出,至今已经超过租赁期一年之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所租房屋33间及院落恢复原状,返还原告;被告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租金10000元(租金按照原租赁协议中每年10000元计算,时间自2014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至2015年5月31日止)。另外,被告租赁期间有村委会种植的18棵杨树,现在没有了,让被告卖了,我方要求被告说明树卖了多少钱,怎么处理的。现有的40棵小树是租赁到期后,被告栽种的,我方要求被告自行处理。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辩称,在合同未到期前,我找过原任书记牛绍青和原代理主任祁建新,商量过返还房屋,因为���要点补偿没达成协议。我现在同意返还租赁物房屋33间。原有18棵杨树,让村委会卖了。对于逾期租金,我不同意给付,因为合同没到期前我就提出过返还房屋,没有达成协议,也因为村委会换届选举没有成功。我不同意现在院里的树木自行处理,院里的40棵小树是我种的,种了四年了。反诉原告马振明诉称,2009年村里修路,没有钱给工人发工资,村委会向我借50000元钱,然后把学校大院租给了我,借款抵了房屋租金,当时说房屋维修费用以后再说,后来我们签的合同。2013年底,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我就找上任村委会退房,现任村主任祁建新知晓该情况。租房后我没有添置物品,只是对房屋做了防水、维修和装修,房顶防水花了15000元,室内20间房装修花了20000元,维修和40棵树损失5000元,为此我要求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我在租赁期间给32间房��做防水、装修20间房、维修及种植40棵树的补偿款共计35000元。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合同租赁期满后,马振明曾找我方协商是续租还是退房的事,因为马振明说退房需要给他30000元钱,没有协商成功。后来我们又找了两次马振明,也没协商成功。对马振明要求的补偿我方不同意,我方要求严格按照租赁协议办。我方不认可其陈述的数额。依据租赁协议第四项,租赁期满,应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协议第三项提到维修是承租方的义务,费用自理,而且还有看护权。对32间房做了防水,我方承认。对于装修和种树我方不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系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2009年2月26日,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签定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出租方:郑家村村委会(甲方);租���方:马振明(乙方)。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将闲置的原学校大院及现有的房屋租给乙方作为养殖基地。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租赁时间:自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共五年。二、租金每年壹万元,共计伍万元,一次性交给甲方。三、租赁范围及责任。乙方在租赁期间对院内房屋、树木及设施拥有管理权、使用权(含配套机井一眼),同时具有检查与维修的义务,费用自理,且不准破坏建筑结构。也不准擅自转包他人。另外对墙外四周一米范围具有看护权,以防火灾和积水之患。四、租赁期间双方需信守合同。合同期满之日乙方将钥匙和房院交回甲方。若乙方提出续合同时待甲方同意后,租金和有关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后再定。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甲方房屋、院落乙方添置的物品及设备自行拆除,恢复原貌。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生效。附:杨树18棵、房屋33间、配套机井一眼。”双方签定协议后,马振明对此房屋院落进行使用,对房屋做了防水,对部分房屋进行了室内刷白、吊顶。现协议中“杨树18棵”已砍伐,马振明在院内又栽种约40棵杨树。租赁协议期满前后,马振明曾与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协商退房之事,因补偿问题协商未果,租赁期满后马振明未实际使用该处,但拿着房屋院落钥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租赁协议一份,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对现场进行勘查示意图及相关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26日签定了租赁协议,除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还约定了租赁到期后,马振明如不再继续租赁,其添置的物品及设备自行���除,恢复原貌,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租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马振明于合同到期后未将房屋院落交还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返还所租赁房屋及院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对房屋恢复原状有损房屋的使用价值,且修缮房屋已经出租方同意,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院内所种树木,为马振明在租赁期内所种,但种树不是租赁协议约定��内容,且租赁协议约定“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甲方房屋、院落乙方添置的物品及设备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恢复院落原状、现有树木由马振明自行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逾期交还房屋的租金请求,因马振明在租赁到期时曾与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协商交还房屋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一方也未能及时依法主张权利,造成逾期交还房屋的责任并非在马振明一方,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马振明要求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在租赁期间给32间房顶做防水、装修20间房、维修及种植40棵树的补偿款共计35000元的反诉请求,因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对院内房屋、树木及设施拥有管理权、使用权(含配套机井一眼)同时具有检查与维修的义务,费用自理……。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甲方房屋、院落乙方添置的物品及设备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对房屋维修是反诉原告马振明的义务,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现有树木应由其自行处理,故对反诉原告的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清除租赁院内杨树并将租赁房屋33间及院落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振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判员岳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徐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