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长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长运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68-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长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春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3)马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