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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邱红苗诉被告黄民泽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苗,黄民泽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邱红苗,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民泽,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月枚,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萍,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苗诉被告黄民泽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红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红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邱红苗负担。审 判 员  赖爱东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