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邱红苗诉被告黄民泽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苗,黄民泽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邱红苗,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民泽,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月枚,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萍,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苗诉被告黄民泽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红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红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邱红苗负担。审 判 员 赖爱东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