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绍伟与林靖、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伟,林靖,吴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刘绍伟。委托代理人:毛善华,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靖(曾用名:林大西)。被告:吴金霞。原告刘绍伟与被告林靖、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绍伟的委托代理人毛善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靖、吴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靖曾用名为林大西,与被告吴金霞于2008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吴金霞的妹夫。自2011年起,原告与被告林靖在四川成都共同经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被告林靖因缺少资本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收,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林靖尚欠原告139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有林靖(林大西)到2014年9月12日止结算欠刘绍伟人民币1398000元,此条事实。俱借人:林大西。2014年9月12日”。上述事实,有被告林靖亲笔出具的欠条、二被告的结婚证及户口簿为据。嗣后,被告林靖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靖、吴金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刘绍伟借款本金139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2元,减半收取8691元,由林靖、吴金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