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段××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864号原告段××,农民。被告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