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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屈庆华与屈庆华、龚绪明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屈庆华,龚绪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申字第0000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屈庆华,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龚绪明,联系电话。原审原告龚绪明诉原审被告屈庆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炜独任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即(2014)宿城开民初字05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屈庆华以本院诉讼送达程序违法、判决实体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存在错误,再审申请人屈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中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吴良鹃审判员  梁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肖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