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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姜凤华与王世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华,王世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姜凤华,女,汉族,1971年5月2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邹积敏,系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凤,女,1940年9月2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潘延文(系被告王世凤丈夫),男,1936年3月3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华诉被告王世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世凤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裁定,判令:一、冻结被告王世凤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王世凤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2015年8月19日,被告王世凤和其丈夫潘延文提出由于法院查封王世凤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双方名下其他存款不足1000元,双方无法治病,而双方病情急需住院治疗,故申请解除被告王世凤名下工商银行卡查封,用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王世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潘延文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 莉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