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抚养费27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抚养费27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