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闻青与张凌波、陈秋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青,张凌波,陈秋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闻青。委托代理人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凌波。被告陈秋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闻青与被告张凌波、陈秋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