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荔某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荔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