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赵某乙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1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中共党员。2014年12月15日因饮酒驾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2014年6月15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清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被太原市公安局释放,同年3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字(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乙犯包庇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晋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店派出所北侧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赵某丙碰撞倒地,后弃车逃逸,造成赵某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依法鉴定,赵某丙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乙到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投案,自称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包庇赵某甲。2015年3月13日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的家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赵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48万元人民币,赵某丙家属对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证言笔录、车辆痕迹、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乙明知被告人赵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