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彭某,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金色荔园63号楼1单元102户。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09038324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