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审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奎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审字第85号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15286-3。法定代表人马清庆,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奎敬,那,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奎敬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青城工商处字[2014]第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防人民陪审员 孙伟丽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