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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礼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礼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永平,该社职员。被告曾礼权,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礼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莫家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