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新大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新大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百特鞋业有限公司,孙跃,蔡剑鹤,郑忆波,林卓,吴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涂咸阳。委托代理人:陈一来。被执行人:浙江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雪克。被执行人:温州新大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忆波。被执行人:温州百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坚烈。被执行人:孙跃,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河通桥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211025249。被执行人:蔡剑鹤,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信河街新国光商住广场5幢2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211165247。被执行人:郑忆波,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飞霞南路阳光花园A幢7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412160315。被执行人:林卓,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解放北路216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507171024。被执行人:吴阿美,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桥儿头蔷薇9幢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40713034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新大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百特鞋业有限公司、孙跃、蔡剑鹤、郑忆波、林卓、吴阿美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将其对上述判决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新大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百特鞋业有限公司、郑忆波、林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跃、蔡剑鹤所有的孙跃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黄金城道688弄11号2301室房地产[产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长字(2011)第002870号]。三、立即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忆波、林卓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坦前得月花园8幢1204室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四、立即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阿美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大南路锦春大厦2幢1707室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