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57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5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秀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蓉,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敏,负责人。原告上海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131.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人民币8,131.5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交付诉讼费50元。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限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案件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执行中,本院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无房地产、车辆、股权及存款登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至今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其亦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具有生效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至今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案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