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邵丙祥申请执行谷安民、何利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丙祥,谷安民,何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48-1号申请执行人邵丙祥,男。被执行人谷安民,男。被执行人何利君,女。邵丙祥申请执行谷安民、何利君合伙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谷安民、何利君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谷安民、何利君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何利君银行存款26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百度“”